研究商代甲骨文,历来有一个十分复杂、难以索解的问题,这就是甲骨文中的“众”(或作“众人”),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如何?属于哪一阶级?有的学者主张“众”是奴隶。他们认为,“众”在甲骨文中的字形作“日下三人”,即多数人在太阳底下辛苦劳动。这是奴隶从事集体农耕的形象。再从甲骨文的内容来看,众和众人是王及其官吏任意驱使的工具。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王往以众黍“,”小臣令众黍“(《殷墟书契前编》、《殷墟书契续编》),这些都是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甲骨卜辞中常有”丧众“、”不丧众“的句子。《说文解字》上讲:”丧,亡也“:”亡,逃也“,丧的最初意义就是逃亡,亡失。因为”众“是奴隶,才会经常发生逃亡的事。《甲骨文合集》第8 片载:“贞众作籍,不丧?”甲骨文中的“籍”字,像人双手持耒,脚踩耒上之板刺土的情形,分明是农业劳动。这片甲骨文是奴隶主在贞问:奴隶到田间耕作,会不会逃亡?甲骨文中还有“逐众”、“途众人”的记载。“逐”就是追捕逃亡者:“途”借为屠,意思就是屠杀。这说明,由于众奴隶的不断逃亡,统治者就用追捕和屠杀的方式进行镇压。《尚书。商书》中的《盘庚篇》记述盘庚对众的训话:“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把这些“众”当作牲畜:如果“众”不听话,就要“劓殄灭之,无遗育”,像处置牲畜一样斩尽杀绝。西周铜器曶鼎铭文,仍把“众”和“臣”放在一起,他们都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可以被所有者随意交给别人的物品。可知“众”到西周时仍是奴隶。
认为“众”不是奴隶的学者,提出了如下一些论据来进行反驳:第一,“众”是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甲骨文中有大量的“众”从事征伐的记载,如“以众伐龙”(《库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辞》),“令众人伐羌”(《殷墟
文字甲编》)等。很明显,“众”和“众人”是殷王作战部队的成员。而根据一般奴隶制国家的惯例,奴隶是没有资格当兵的。第二,“众”可以参加祭祀等宗教活动。如《龟甲兽骨文字》中载:“众人立大事于西奠。”古人所谓“大事”,就是祭祀活动和军事行动,《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有云:“御众于祖丁,牛。”(见郭沫若《出土文物二三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御是祭名,御祭为的是消除灾害,全句是说,御祭为众消除灾害在祖丁之庙,用了一头牛。“众”如果是奴隶,不会有这样的事。第三,甲骨文中有“米众”的占卜。如“其米众”,“令兹米众”(《铁云藏龟》),“不米众”(《铁云藏龟拾遗》)等。这里的“米”借为敉。《说文解字》上讲:“敉,抚也”;有的注解说:“敉,安也”;《方言》上还提到不少地方“谓爱曰抚”。可知“米众”是商王对众关怀和爱护的表示。这样的待遇,奴隶是不可能有的。再说《商书。盘庚篇》中的“众”,商王与他们讨论迁都之事,反复进行劝说,可知他们必是有相当地位的。若是奴隶,便不必多费口舌,只需一根绳子,像对待牲畜那样牵着走就是了。至于“众”字上面的“日”,是神圣的标志。甲骨文中有“宾日”(《殷契佚存》)、“出入日,岁三牛”
(《殷契粹编》)等把日当作神来祭祀的记载。显然,“众”的字形象征着在太阳之神的光辉照耀下的顶天立地的人们。
通过上述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众”应该是当时的族众,属于平民阶级。他们并用考古资料加以验证。1969—1977年在殷墟西区发掘了339 座殷代墓葬。除6 座较大型的墓外,其余都为小长方型的穴墓,分为8 个墓区,可知属于8 个不同的族,这些墓中,大都有一定数量的随葬品,说明墓主生前都具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社会地位;多数墓随葬有礼器,说明墓主生前有权参加礼仪活动;166座随葬有青铜兵器,说明墓主生前有不少人是充当过战士的;少数墓随葬有生产工具,说明墓主生前是从事生产劳动的。这些小型墓的陆续发掘,说明殷代存在着大量的具有上述权利和生活特点的平民族众。这正与甲骨文中“众”(“众人”)的情况相合。
既然“众”是军队的主力,能参加祭祀等宗教活动,受到殷王的“爱抚”,因而有的学者又认为,“众”是殷王统治的支柱,他们都应该是奴隶主。其中众和众人还有所区别:众人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而众则是奴隶主阶级的中上层。至于甲骨文中的“众”须参加一定的生产活动,这正是和当时低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诗经。周颂。载芟篇》上有“侯主侯伯、侯亚侯旅”都来参加农业生产的记述,可知到西周时,还是奴隶主贵族上下一齐到田间进行活动的。甲骨文中的“众”,由此有了或是奴隶,或是平民族众,或是奴隶主三种看法,各有各的理由。究竟以哪一说为正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