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利《律藏经分别》,“任何比丘,若故意夺人之生命,或因此而求持杀具者、或赞叹死之美、或以死劝导,云:咄!男子!此恶若之生,于汝何益?汝死胜于生。”如是心意,如是决心,以种种方便赞叹死之美,以死劝导者,此亦波罗夷不共住。
由此可见,戒律订立之初,不杀生戒仅是对人而言,不杀人。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杀生戒被扩大到不杀动物和毁损植物。不杀生戒被解释为不断绝一切生灵的命根,而令其享尽天然的寿命。因为,命根为一切生灵最宝贵的的东西。在这儿,一切生灵通常指三种众生:人类、动物和植物。在佛陀时代,古印度人认为植物是有生命的,所不同的是,植物不能移动,而动物能移动;植物属于具有一根的生命,而动物和人类则为六根具足(眼、耳、鼻、舌、身、意)的生命。因此,在巴利文《中阿含》第九十八经中,佛陀把生命存在的形态分为三种:植物、动物和人类。具体地说,不杀生戒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不杀人
犯了杀人罪,戒律中称为“波罗夷罪”,对出家众来说,处罚的方法是“不共住”。这是佛教戒律中最严厉的刑罚,又叫做断头刑。如果出家人犯了杀人罪,他便自动失去比丘、比丘尼的资格(非求道人),所以不许他在僧团中共住。如果遇到不自觉的比丘犯了这条罪仍隐藏在僧团中,一旦发现,他将会被立即驱逐出僧团,因为他已不是僧团的成员,再也无资格住在寺院内,接受人天供养。
不杀动物
后来佛陀进一步要求在家、出家二众,不仅不能杀人,也不能杀害无辜的动物。在很多的经典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描述不杀生的定义:两手占满鲜血,非常残忍地、毫无慈悲之心地伤害或杀死无辜的生命。这儿通常指杀害动物。对出家人而言,若杀害任何动物,其处罚的方法比杀人罪稍轻,虽然不是把他逐出僧团,但处罚也很重,他将被剥夺比丘应有的权利,不但不得为他人依止,更不得收徒弟,也没有资格举他人的过非(过失)。
对在家人来说,佛陀在八正道中,明确指出,佛教徒不可以经营屠宰业。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杀害动物,不管是谁,以何种理由,都犯了第一戒。
不得损害植物
后来随着戒条的不断制定,戒条得以调理化,此时戒律对沙弥和比丘的要求便不太一样。对沙弥和在家信徒的要求是不杀有情众生,包括动物和人类。而对比丘和比丘尼来说,要求更高,不杀生指不杀所有的生命:包括植物、动物和人类。
正因为如此,在斯里兰卡求学时,每天清晨,我看到比丘只能从地上捡鲜花供佛,而沙弥则可以从树上摘鲜花供佛。在寺院中,因为第一戒,一般情况下树木是不可以砍伐的,除非树枝毁坏了佛殿或佛塔。僧人挖土也有违戒律,因为挖土有可能会伤害到泥土中的小虫或植物。但如果寺院中需要水井,出家人又不能动手挖土,这时就让出家人为难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有在家信徒来寺院中时,比丘们便相互谈论:寺中需要造一口井(而不说挖一口井)。这时在家信徒听后,心领神会,便主动来寺院中为比丘造一口井。
仅仅自己做到以上三方面,还不够,不杀生戒还要求我们做到不叫他杀或见杀随喜。在《如法经》中,佛陀说:“不应杀生,不应该指使他人杀生,不应该赞同他人杀生,不向一切生灵施暴,无论这些生灵在这世界上是强者,还是弱者。”
“荤戒”是汉传佛教戒律中的重要内容,现在一般人都理解为是对肉食的禁忌,但“荤”字的本义并非指肉类,而是指葱蒜一类的蔬菜。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荤,臭菜也。”,段玉裁注“谓有气之菜……荤,辛物,葱韮之属。“,可知“荤”的本义是指像葱蒜这样一类带有辛辣刺激气味的蔬菜,并非指肉类。从字形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荤”字从“艹”部,应与植物有关。
戒荤吃素与佛教信仰确实一点关系也没有。那种认为佛教主张吃素戒荤实际上是对佛教的错误理解。当然,请注意,虽然佛律未规定不许吃肉,但也没有提倡吃肉。吃素应该受到赞赏,因为体现了佛陀所宣扬的慈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