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在涉及较为重要的权利义务时,要写字据,还要请见证人。这种见证人以私人身份进行证明活动,这就是私证。私证在奴隶制时代的古罗马就已萌芽。后来,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而且还签字作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公证人法。之后,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实行公证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存在由中人作证的习俗。当人们买卖土地、房屋、借贷时,害怕“空口无凭”,往往“立字为据”,在字据上签名画押。但这种私人见证,只能“证明确有其事”,而不能证明“是否合理合法”,也不能说是公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公证业务普遍开展,但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证制度被取消,致使我国公民继承域外财产事宜几乎无人过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公民和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还为国家调回了大量非贸易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