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在进人封建社会后,多数国家采用了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律师制度也就基本上不存在了。
发达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从法律上肯定了以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给诉讼当事人以辩护权这一民主法律原则,实行了职业性的律师制度。到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繁多,诉讼程序复杂,一般人发生权利争议或进行诉讼,都要找律师帮助。
我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代写诉状,帮人打官司的人。但在封建专制统治下,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辩论的余地,当然也就不会有律师制度了。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辛亥革命后才缓慢地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可惜的是。因为封建思想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律师工作一度中断了。1979年下半年开始重新建立律师制度。1980年8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由于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律师不宜私人开业,而应在法律顾问处这种工作机构里,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