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1915年生于山东诸城,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上海被捕脱离党组织。抗战爆发后,江青到达延安,后与毛泽东结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她任中央文革小组第一副组长、解放军文革小组顾问。积极策划诬陷打倒一大批党和国家领导人,并与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结成“四人帮”,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1976年10月被中央政治局审查。1977年7月,江青被永远开除出党,1981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保外就医的江青在其住地自杀身亡。
生平简介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原名李云鹤。山东诸城人。女。1929年春在济南入山东实验剧院。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5个月后失去党的关系。1934年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获释后以蓝苹为艺名做过电影演员。1937年秋到延安,后恢复党籍,改名江青。1938年与毛泽东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全国电影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宣传部电影处处长等职。1963年起,以“京剧革命”为名,在文艺界煽动极“左”思潮。1965年,指使姚文元炮制《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又与林彪联合写成《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制造舆论。
1966年5月后,任中央文革小组第一副组长、代理组长,解放军文革小组顾问。在中共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结成“四人帮”,勾结林彪反革命集团,煽动打倒一切的极“左”思潮,进行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造成10年之久的全国大动乱,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最严重的损失。1976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对江青进行隔离审查。
1977年7月,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永远开除江青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以反革命集团首犯判处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对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1年5月14日自杀身亡。
生平年表
1919年跟母离家到诸城张家(康生家)。
1921年夏上小学,改名李云鹤。
1926年被学校开除,随母亲到天津同父异母姐姐家居住。天津闲居,天津英美烟草公司当童工3个月。开始爱上京剧。
1928年济南投奔常叔李子明。
1929年夏山东省立实验剧院学习戏剧表演。
1931年春北平参加海鸥剧社,后回济南。
5月济南与裴明伦结婚,7月离异。青岛投奔赵太侔,青岛大学图书馆当管理员,中文系旁听。与俞启威(黄敬)相识、相恋、同居。
1933年2月俞启威介绍入党。4月俞启威被捕,下旬前往上海,失掉党组织关系。5月上海大厦大学做旁听生。7月晨更工学团工作,化名李鹤,店员识字班当教员,沪西郊区小学任代课教师。10月入团,成为左冀教联正式盟员,参加左冀剧联的业余话剧团体。
1934年1月参加拓声剧社。1月到北平。6月回上海,小沙渡路女工夜校当教员,浦东女工夜校当教员,化名张淑贞。9月曹家渡被捕入狱。11月教联求保获释。临海休养2个月。
1935年1月到北平与俞启威同居。3月回上海进入电影通业公司,并参加左冀剧联的业余剧人剧社的演出,改名蓝苹。6月上海演出话剧《娜拉》受到好评。9月与唐纳相爱同居。
1936年4月与唐纳结婚。6月谎称母病离开上海到天津找俞启威。7月回上海加入联华影片公司。1937年6月与章泯同居。同月被联华影片公司解聘。
1937年7月中旬赴延安,马列学院学习。10月恢复党籍,改名江青。中央党校12班学员。延安鲁迅文艺学院任教。参加演出话剧等文艺活动。
1938年8月任军委办公室档案秘书。11月19日与毛泽东结婚。
1947年3月随毛泽东转战陕北,任中央纵队直属队协理员。
1949年春随中央机关到北平。
1951年任中央宣传部文艺处副处长,文化部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央宣传部电影处处长,中央办公厅秘书委员会委员。
1964年任3届全国人大代表。
1966年5月任中央文革小组第1副组长,代组长,解放军文化革命领导小组顾问,军委文革小组顾问。1969年4月任中共9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1970年11月任中共中央组织宣传组副组长。
1973年8月任中共10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75年1月任4届全国人大代表。“文化大革命”中,组织、领导夺取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
1976年10被隔离审查。
1977年7月中共10届3中全会一致通过《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决议指出,根据调查核实的大量证据,已经查明:江青是叛徒。根据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要求,根据党章规定,全会一致决议:永远开除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反革命两面派、叛徒江青的党籍,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
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期间,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裁定,鉴于江青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对她原判处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1984年5月4日保外就医。
1991年5月14日在北京居住地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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