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是高等院校教师职务的名称;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是科研机关从事科研工作人员职务的名称。以上这些,总称为“学衔”,而博士、硕士、学士则是学位的名称。
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30年,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首次授予一位研究古罗马法的学者以博士学位。不久又出现了硕士的称号。博士为学位的第一级,硕士为第二级。约13世纪初,法国巴黎大学才首创学士制,作为学位的最低一级。法国最初的学士称号,是大学“录取学生”的同义词。但英国的学士学位是作为大学毕业生成绩良好的一个凭证。后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采用英国授予学士学位的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我国解放前,虽曾于1935年公布《学位授予法》,但并没有完全施行。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衔制早于学位制。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大学中,教师分为教授、讲师、助教三级。
学衔与学位两者的关系,从来没有过全世界统一的标准,都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