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相当于我国古代法律典籍中的“比附援引”。早在《尚书·吕刑》中就有“上下比罪”的记载。吕祖谦在注解“上下比罪”时说:“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穷无尽之情;要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这概括地说明了适用类推的必要性。从《秦律》到《清律》的历代刑律中几乎都有关于“类推”的规定。
我国人民民主革命法制史上也有关于类推制度的规定。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凡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文处罚之。”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再次肯定了这项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罚。”
为了及时同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确实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类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