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巡抚是明清时期地方军政首长。总督的地位声望约高于巡抚。但就其设置而言,却是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名,始于明太祖令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后来每年都要派中央官员巡抚地方。这一时期,巡抚性质同于“钦差”,本身不是官号,没有品级,可兼中央监察、组织部门的都御史和吏部尚书、侍郎等官衔。以便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军民安抚。因为属中央官,所以有事派出,事毕返京。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以后,由于地方动乱,开始常设巡抚,并开始了以省为管辖单位的巡抚制。巡抚职权不断扩大,不仅掌政,而且掌军,实际上已成为地方军政首长,但其中央官性质未变,还必须经常上京汇报地方军政事务。清代康熙(1662一1722年)以后,全国除直隶、四川外,每省都设一员巡抚,规定了巡抚品级。至此,巡抚才正式成为地方官,但仍遵行旧的兼衔制。
战乱时期,各地巡抚互不统属,往往贻误军机。为统一调度,就设立了专管军事的总督。总督性质同于前期的巡抚,兼衔一样,也不常置。自明宪宗成化五年(1469年)常设两广总督以后,才开始了正规的跨省总督制。从此,总督职权日益扩大,兼掌民政,实际上也成为地方军政首长。但其获得品级,正式成为地方官,也是清康熙以后的事。其时全国共设直隶、四川、两江、湖广、闽浙、两广、云贵、陕甘等八大总督。
我国封建官制的发展有一个特点,即中央监察官容易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这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经常派出中央监察官巡视地方,这些官代表皇帝,挟制地方,逐渐夺取地方军政大权。如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都是由中央监察官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的。巡抚、总督由中央监察官演变为地方军政首长,则是这一特点在明清官制中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