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徙,而不刺面。据有关史料记载:“(后)晋天福(高祖石敬瑭年号)中始创刺面之法”,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并施于“罪犯”一身,并美其名曰“打金印”。《水浒传》第八回即有“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的描写。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性情凶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所刺的字,除了“发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也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对罪犯人身污辱更加残酷。
受刺配刑罚的人被押送边疆从事名目繁多的劳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