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古时期的英国,当法庭开庭审讯刑事案件时,被告即刻大叫“无罪”,法官便打着官腔说:“他是有罪的,我们准备证明我们的控诉。”
由于审案时,被告大多呼叫“冤枉”或“无罪”一词,所以主控官的说话便都成了千篇一律的公文了。这样时间一长,记录口供的执事觉得毫无必要一字不漏地记录下来。于是便把整句缩为“Culpable:Prest”(有罪:准备)两个字。后来,有人认为这两个字仍不够简便,就又把它们缩为“Cul·Prest”,以后又缩为“Cul·prit”。到了17世纪中叶,这两个字又被合而为一,成了Culprit,专指刑事“犯人”。久而久之,各国法庭都把被控有罪的人称为“犯人”,并罚以酷刑,集中服其刑役,严加看管,不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