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原称巡警,中国首创巡警制度于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
1900年,义和团抗暴失败,清政府为了讨好帝国主义,缓和人民斗争矛盾,于1901年1月12日宣布了“新政上谕”。官居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媚清谄敌,仿照八国联军天津都统衙门的“巡警办法”制定章程,又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三浦喜传充当顾问,委派候补道赵秉钧署理此事。
1902年5月,袁世凯在省城保定首创巡警局,下辖五个局,划分地段,共有干警五百人,后发展到三千人。
我国巡警最先出于保定,而其发展却在天津,因为袁世凯以直隶总督的身份,从八国联军手中收回天津,他认为天津“地处海滨,海盗出没,伏莽尤多”,按照《辛丑条约》规定:“天津二十华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巡警不在此限。”于是扩大巡警力量,作为镇压人民,扩张个人权势,排除异己分子的工具。将保定的三千名干警调入天津,并充实军备力量,在天津县下设五局,每局各设四区。
其总局设在天津由总督衙门调遣,直接管理七个大队,这七个大队是:马巡队、河巡队、备差队、探访队(即侦缉队)、消防队、军乐队以及拘留所。